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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汽车排污费会计分录,征收汽车排污费会计分录

tamoadmin 2024-07-28 人已围观

简介1.海南省征收排污费办法2.上海市燃油车辆排污费征收办法3.管理费用的会计处理是什么样的?(一)发包的工程,应于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根据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拨付给承包企业的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应按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将需要安装的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

1.海南省征收排污费办法

2.上海市燃油车辆排污费征收办法

3.管理费用的会计处理是什么样的?

征收汽车排污费会计分录,征收汽车排污费会计分录

(一)发包的工程,应于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根据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拨付给承包企业的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应按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将需要安装的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应按设备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学习之前先来做一个小测试吧点击测试我合不合适学会计

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补付的工程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自营的工程,领用工程用物资时,应按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工程物资"等科目;工程领用本企业材料的,应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加上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按材料的实际成本,贷记"材料"科目,按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工程领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时,按商品产品的实际成本加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按应交纳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及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应付工资"、"应付费"科目。

(三)工程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有关测试费用,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工程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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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征收排污费办法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全省征收排污费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三条 本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费包括:

(一)对超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人民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

(二)对未超过前项标准或指标,但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

(三)对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酒茶楼、个体饮食业等服务行业的锅炉、炉灶以及其他行业的窑炉、暖锅炉排放的烟尘,参照工业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向排污单位征收烟尘排污费。

对产生噪声、放射性、汽车尾气以及其他流动污染源的,逐步开展收费。

征收排污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按院的有关规定和省人民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是本辖区征收排污费的主管机关,各级环境监理所(站)负责本级排污费的征收。

中央部属、省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省环境监理站征收。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环境监理所(站)征收。县(市、区)属及县(市、区)以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县(市、区)环境监理所(站)征收。

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排污费,按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权限的划分,由对该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的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理所(站)征收。

建筑噪声排污费由建筑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监理所(站)征收。

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各级环境监理所(站)征收的排污费分别缴入同级财政。

对跨行政区域的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的管辖,由有关环保部门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报请省环保部门协调决定或者由省环保部门直接征收。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应加强征收排污费的管理工作。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可充实和配备必要的人员。第七条 凡开展征收排污费工作的环保部门,必须根据上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的征收排污费年度和实际征收数,于下年度开始前一个月编制出本地区排污费征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作为下年的征收任务。

征收排污费应当根据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标准和收费权限,向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征收排污费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与省环保部门联合监印的《征收排污费收款收据》。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拒报或者谎报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至3000元的罚款。第九条 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对排污单位申报登记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进行核定,其监测数据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对污染物的核定应每年进行两次。对核定结果有争议的,由上一级环保部门裁定或指定监测单位在一个月内另行核定。第十条 排污单位在同一排污口排出含有两种以上超标准污染物质时,按收费额最高的一种计算收费。

按区域特点划分并实行同一环境质量标准的功能区域和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按院和省人民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和改善管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的,停征超标准排污费;降低排污数量和浓度的,减征超标准排污费。排污单位因搬迁、设备检修、停止生产或者其他原因暂不排污一个月以上的,应暂时停征排污费。

排污单位符合前款所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停征或减征,环保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停征或减征的决定。第十二条 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的5%。

上海市燃油车辆排污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管理,综合利用,预防和治理污染,根据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未超过排放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应当缴纳排污费;超过排放标准的,同时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并不免除其防治污染的义务和造成污染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条 排污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时,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本省已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执行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四条 由省环境厅制定和修改本省的排放污染物收费标准。

排污者应当按照本省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本省未作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第五条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按照所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分类计算。

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超标准污染物的,按照各污染物的收费标准分别计算,但收费种类不得超过三种,在实际收费时取收费标准高的种类。

排污者有两个以上排污口的,分别计算。第六条 对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标准以下的排污者,从达到之日起,按照实际达标天数停止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降低或者减少污染物排放浓度、数量或者种类的排污者,从降低或者减少之日起,减征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

因停产不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实际停排天数,停征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要求减、停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排污者,可以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查实,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作批准。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减、停缴费的排污者进行抽查。

已减、停缴费的排污者在排污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进行查实。第七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增收超标准排污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生效后投产或者使用的工程项目、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增收一倍的超标准排污费;

(二)有污染物治理设施而不运行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增收二倍的超标准排污费;

(三)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海上特殊功能保护区、居民文教区、疗养区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保护区域内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增收二倍的超标准排污费;

(四)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的项目,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仍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增收二倍的超标准排污费;     

(五)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排放污染物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从第三年起,每年按上年征收标准递增百分之五征收。

同时具有以上第(一)至第(四)项情况中两种以上的,按照其中收费最高的一项征收。

向国家或者地方规定实行特别保护的水域排放污染物,未超过排放标准的,增收一倍的排污费。第八条 排污者应当按月自行监测、登记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在每月的前十日内,向所在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上月的监测数据。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申报的数据予以核实。经核实后的数据作为排污者的缴费依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收费依据。未申报的,以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数据作为收费依据,排污者应当向监测者支付监测费用。

无监测能力的排污者可以委托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机构代行监测。

污染物的样和监测,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第九条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由排污者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按月征收。

环境保护部门向排污者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排污者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通知书的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一次足额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照应纳费数额的千分之二收取滞纳金。第十条 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发现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不按照规定收费时,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其追回少收或者退还多收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

管理费用的会计处理是什么样的?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燃油车辆废气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购置、使用燃油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燃油车辆排污费。

前款所称的燃油车辆包括助动自行车和在本市缴纳公路养路费的摩托车、汽车(以下称摩托车、汽车)。第三条 (征收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燃油车辆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市环保局可以委托市税务部门对助动自行车征收燃油车辆排污费,委托市公路管理部门对摩托车、汽车征收燃油车辆排污费。第四条 (收费标准)

燃油车辆排污费按下列标准计征:

(一)助动自行车每辆每年50元;

(二)摩托车每辆每年60元;

(三)小型汽车每辆每年100元;

(四)大型汽车每辆每年150元。

单位和个人当年购置、使用燃油车辆不满半年的,燃油车辆排污费按半年计征;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征。第五条 (缴费办法)

助动自行车的燃油车辆排污费在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同时缴纳;摩托车、汽车的燃油车辆排污费在缴纳公路养路费的同时缴纳。第六条 (缴费不予退还的情形)

缴纳燃油车辆排污费后当年发生燃油车辆转让、报废等情形的,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第七条 (免予缴费的情形)

已取经市环保局认可的排污防治措施的汽车,可以免予缴纳燃油车辆排污费。第八条 (收费票据)

征收燃油车辆排污费,应当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第九条 (征收费用的解缴)

征收的燃油车辆排污费应当按季度全额解缴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条 (征收费用的使用)

征收的燃油车辆排污费应当按照市人民的规定,用于燃油车辆污染治理、环境保护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和开发。第十一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管理费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有:

1、支付管理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摊销管理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贷:无形资产/坏账准备等

3、结转管理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贷: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是期间费用的一种,它主要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的项目有:工资费、折旧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咨询费、诉讼费、坏账损失、公司经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会费等等。

为了核算和监督管理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企业应设置“管理费用”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贷方登记月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管理费用,月末一般应无余额。

管理费用的明细科目设置及说明:

1、管理费用—工资:所有行管人员工资、奖金及为行政区域服务的临工工资(临工工资发生时直接计入);包括加班、值班工资

2、管理费用—职工费:后勤部门费用(含食堂、医务室)、体检费、所有医疗性支出、节日发放的职工、困难职工补助、清凉费、等所有与职工相关的费用;发生时凭据直接计入,另包括计提;

3、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所有招待用途的支出,含烟、酒、饭菜、购物赠送等各种形式的招待票据,发生时凭据直接计入

4、管理费用—邮电费:公司所有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网络费用、另包括信件及快递费用,必须凭正规话费、收据及充值入账;

5、管理费用—差旅费:所有行政部门及后勤部门人员出差及外勤时的车费及补助、打的等费用;

6、管理费用—董事会费:董事会成员津贴、会务费、为开会产生的差旅费;

7、管理费用—办公费:购置小额办公用品费、打印费、复印费、书报费、交通费、购买硬盘、光盘、软盘等电脑用品,以及插座等维修零件、包括从仓库领用的办公用品;

8、管理费用—汽车费:行政管理人员用车费用,包括维修、加油、过路费、等一切维护保养费用;

9、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本二级科目是指摊销用于管理部门的“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递延资产摊销”结转科目;

10、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职工保险企业承担的部份及直接由企业赔偿的部份保险费;

11、管理费用—运杂费:为管理部门服务的运输费、力支等劳务杂支费用;

12、管理费用—工会经费:工会组织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工会人员的办公费、差旅费等支出;包括计提上缴的

14、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技术服务费

15、管理费用—税费: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列支于管理费用的附加税费;

16、管理费用—职教经费:用于职工培训、学习、函授等费用;包括计提上缴的;

17、管理费用—修理费:本二级科目包含电脑,空调,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的修理安装费,硬件升级费,办公楼和宿舍装修费,其他管理部办公用品移动和安装费等。

18、管理费用—其他:包括审计费、评估费、诉讼费、法律顾问费、排污费、等其他管理部门偶尔发生的不在上述列举中的费用;

文章标签: # 排污费 # 征收 # 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