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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汽车展厅出租或转让政策最新_成都汽车展厅出租或转让政策

tamoadmin 2024-05-19 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条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保障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出让适用本规定。欲经营政府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项目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首先取得特许经营权。否则,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立项、开工、开业手续。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

成都汽车展厅出租或转让政策最新_成都汽车展厅出租或转让政策

第一条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保障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出让适用本规定。

欲经营政府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项目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首先取得特许经营权。否则,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立项、开工、开业手续。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许可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规定所称特许经营权的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获得政府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政府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第四条 出让特许经营权应当保证国家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第五条 特许经营权一般实行由市政府和区(市)县两级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

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市域内公路客运线路运营权等跨区域经营的项目,由市政府统一管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和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由市政府统一管理。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协调小组,负责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等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办公室设在市计划部门,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五城区以外其他区(市)县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政府部门负责事权范围内的有关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第七条 下列经营性项目,依法纳入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范围,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授权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八条编制实施方案,并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权限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五城区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权、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加气站经营权、城市自来水生产和供应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燃气供应设施的经营权,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行业的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运营权等项目由市政公用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二)其他区(市)县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权、市域内公路客运线路运营权由交通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三)加油站经营权由计划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四)建筑垃圾、特种垃圾、生活垃圾处置场经营权、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等项目由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五)旅游资源经营权,由旅游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六)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休闲广场冠名权,由民政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七)地下空间资源使用权,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八)摩托车、货运车城市道路使用权,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第八条 政府授权部门应当按照市特许经营权协调小组或者区(市)县政府的时间安排,编制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内容、期限;

(二)特许经营权的出让方式以及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三)出让方与受让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对经营企业提供服务水平的要求;

(五)经营价格的控制和调整,享受的优惠政策;

(六)特许经营权是否允许转让以及特许经营期限的延长、终止;

(七)政府的监督职责;

(八)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第九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信息,应当在出让方案经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条 符合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规定条件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

现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的项目,属于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范围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依法登记,然后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公开进行,严禁暗箱操作。对市场化条件尚不成熟的项目和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的项目,应当在出让方案中专门说明,经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挂牌、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出让。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权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招标资料的发放、投标标书的接收、投标标书评定、中标标书签发等)由政府授权机构负责,招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按照新政,未来符合条件的车辆要从事网约车服务,需在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而网约车司机也要申请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申请在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提交以下材料:

1、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的要求提供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3、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服务机构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6、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其中应包括车内人员伤、亡赔付保险方案以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书;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须使用新能源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汽车,且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车身长度达到4590毫米以上,续驶里程(工况法)达到400公里以上;

2、具有本市号牌的7座以下乘用车(微型、小型面包车除外),且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3、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6个月;

4、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可具有录音、图像或视频采集等功能,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5、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按要求直接接入本市网约车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6、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

7、政府相关部门的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文章标签: # 经营权 # 特许 # 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