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汽车政策 汽车政策

厦门汽车保有量2023最新标准是多少_厦门汽车保有量2023最新标准

tamoadmin 2024-05-17 人已围观

简介2022年4月1日起,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小时!注: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项,调整后,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保留四个档,分别为2030元、1960元、1810元、1660元,平均值为1865元。与之前标准相比,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为14.59%,年均增幅6.24

厦门汽车保有量2023最新标准是多少_厦门汽车保有量2023最新标准

2022年4月1日起,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小时!注: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

费部分。

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项,调整后,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保留四个档,分别为2030元、1960元、1810元、1660元,平均值为1865元。与之前标准相比,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为14.59%,年均增幅6.2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四个档,分别为21元、20.5元、19元、17.5元。与调整前相比,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为14.59%,年均增幅6.24%。

福建各省市按各自情况执行不同档位的工资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通知,厦门6个区均执行第一档的要求,也就是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另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都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

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二、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三、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四、劳动者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我市外来员工失业保险费缴费政策有何调整?

答:

纳入省级统筹后,我市外来员工参保缴费政策将有重大变化,由原先用人单位缴费,其个人不缴费的规定,调整为与本市职工缴费政策一致,即用人单位和个人均缴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仍可选择本人不缴费)。

02

外来员工将如何选择缴费参保?

答:

用人单位在为外来员工办理参加失业保险时,通过选择外来员工参保身份,确定其是否缴纳失业保险费,即:

外来员工参保身份选择为外来工(参保流程不变),个人需缴纳失业保险费;

外来员工如为外地农村户籍的,其本人不愿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向用人单位申请以“农民合同制职工”身份参保,个人无需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的外来员工,由税务部门统一将其参保身份“外来工”的缴费政策调整为与本市职工一致,自2023年1月1日起其个人需缴纳失业保险费。

已参保的外来员工,如本人为外地农村户籍的,可以选择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办理变更其参保身份为“农民合同制职工”。

br/>03

外来员工选择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有什么好处?

答:

外来员工失业人员按“外员工”身份参保,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04

省级统筹后,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是否有变化?

答:

纳入省级统筹后,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均发生变化,具体为:

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将按省里规定执行,为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的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2022年12月31日(含)前,对已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仍按原核定标准支付。

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根据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六十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05

省统筹后,失业保险缴费的基数将发生哪些调整?

答:

纳入省统筹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将统一以我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上限,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将按照省里统一规定逐步提高至我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根据省人社厅文件,2023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一致)。(具体内容以文件为准)

外来工指由于历史政策在厦门参保的外地户籍职工。

职工医保:不再区分外来职工和本市职工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福建省的统一部署,厦门市政府出台《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统称《细则》)。《细则》统一了外来职工与本市职工医保政策,简化了门诊报销流程,增强了门诊共济保障功能。《细则》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细则》规定,外来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调整到与本市职工一致,不再区分外来职工和本市职工身份,所有在职职工均执行全省统一的单位缴费率、职工个人缴费率2%,享受同等的医保待遇。同时,我市实施阶段性减负政策,2023年1月至12月单位缴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即按缴纳。

放开职工医保参保户籍限制

《细则》同时放开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户籍限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只要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均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缴费率享受与本市职工同等的医保待遇,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同时,2023年1月至12月缴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即按缴纳,减轻了灵活就业人员负担。

失业保险:统一缴费、统一待遇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优化服务体验,更好保障参保主体合法权益,福建省出台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160号)。2023年1月1日起,厦门市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包括并不限于参保范围、缴费基数和费率、基金支出项目、待遇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

统一缴费基数。从2023年1月1日起,缴费基数统一以我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原厦门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最低工资2030,根据《统筹方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低于福建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逐步提高到60%,目前我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3992。

缴费费率全省统一,《统筹方案》要求单位缴费比例2%,个人缴费比例1%,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降费率政策。原厦门市失业保险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单位缴纳部分由下调至本市户籍个人按缴纳,外来工个人不缴纳。目前福建省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不区分本市职工和外来工。

统一待遇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至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原本市职工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5%;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九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三)累计缴费时间九年以上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95%。

原外来工失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金,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单位累计缴费总额的60%;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五年的,按单位累计缴费总额的75%;

(三)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单位累计缴费总额的90%。

政策依据

1、《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160号)

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规〔2022〕12号)

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稳经济稳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2〕12号)及有关文件

现将2023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6%执行,个人缴费费率按8%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按2575执行。

失业保险

自2023年1月1日至4月30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恢复按执行,个人缴费费率按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按2575执行。

工伤保险

自2023年1月1日至4月30日,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执行,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的下限按2030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自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个人缴费费率按2%。缴费基数的下限按3992执行。

自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的下限按3992执行。

其他事项

为进一步保障外来职工权益,2023年起统一了外来职工和本市职工医保和失业保险政策,将外来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调整到与本市职工一致,将外来职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率调整到与本市职工一致,不再区分外来职工和本市职工身份,所有在职职工享受同等的医保待遇,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本通知执行期间,如遇各级政府部门公布新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政策,再另行通知。

文章标签: # 缴费 # 失业 # 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