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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最新
tamoadmin 2024-10-17 人已围观
简介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什么废止2.产品召回法律规定3.汽车召回后如何处理4.召回车辆怎么赔偿5.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里的“生产者”指哪些?包括总成供应商和零部件供应商吗?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什么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现定》的决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
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什么废止
2.产品召回法律规定
3.汽车召回后如何处理
4.召回车辆怎么赔偿
5.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里的“生产者”指哪些?包括总成供应商和零部件供应商吗?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什么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现定》的决定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0号,2004年3月12日发布),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产品召回法律规定
一、正面回答
产品召回法律规定:
1、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制定;
2、凡在国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3、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对其生产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
4、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二、分析
产品召回是指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用户手上的产品收回。产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一般的三包产品退换货是两个概念。三包产品退货换货是针对个体消费者,而且不能说明产品本身有任何问题,而产品召回制度则是针对厂家原因造成的批量性问题而出现的处理办法。
三、产品召回的程序是什么?
1、供销部业务员是公司产品召回程序的具体责任人,对每批销售的产品必须记录客户/经销商名称、联系电话、生产日期、出货日期、数量,各个生产日期产品的销售记录等,在需要时执行产品召回;
2、当发现交付后的产品出现安全质量问题,供销部负责产品销售的业务员必须立刻追查不安全产品的发往地及客户、经销商,通知客户、经销商追回整批产品;
3、对无法追回的,由供销部经批准在当地的媒体上宣传要求追回产品。
汽车召回后如何处理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由此可见,召回并不等于退货,退货只是执行召回的一种方式。一般情况下,由生产企业根据产品缺陷的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缺陷消除措施。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经验与国外召回管理经验来看,绝大多数的召回是通过免费修理或更换零部件的方式对缺陷进行消除的。
?汽车召回制度始于60年代的美国,美国的律师拉尔夫发起运动,呼吁国会建立汽车安全法规。他努力的结果,就是《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
该法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表汽车召回的信息,且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免费修理。1969年5月,美国媒体抨击欧洲和日本车商私自召回缺陷车进行修理,特别指出蓝鸟漏油和丰田可乐娜刹车故障问题。6月1日,日本《朝日新闻》报道这个消息后,在日本引起轩然大波。同年8月,日本运输省修改了《机动车形式制定规则》,增加了“汽车制造商应承担在召回有缺陷车时公之于众的义务”的内容。
召回车辆怎么赔偿
汽车召回后详细赔偿如下:
1、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汽车召回是指按照《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2、一旦发现产品需要召回,一般情况下通过修理或换件都能解决问题,很少有整车收回的情况。
3、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
4、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汽车召回,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的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
召回车辆的赔偿程序与注意事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车主应及时联系汽车制造商或相关授权服务中心,了解召回车辆的具体情况和赔偿政策。
2、按照制造商或服务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据,如购车合同、维修记录等。
3、根据召回通知,将车辆送至指定的服务中心进行检修或维修。在维修过程中,车主需确保与服务中心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维修进展和可能的赔偿方式。
4、一旦维修完成,车主应仔细核对维修项目,并与服务中心签署相关文件,确保赔偿事宜得到妥善解决。
综上所述,车主还应注意保留相关文件和证据,以备日后需要。在整个赔偿过程中,车主应保持耐心和合作态度,与制造商或服务中心共同努力,以确保召回车辆的赔偿程序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
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里的“生产者”指哪些?包括总成供应商和零部件供应商吗?
管理条例所称生产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企业也视为所称的生产者。
因此,该条例所称生产者只是针对汽车生产企业,其负责牵头予以召回,但如涉及的总成或零部件供应商肯定也脱不了干系,肯定也会一层一层的分解责任的。
条例中还对轮胎进行了单独规定,如作为备胎与整车一起销售则由汽车生产企业予以召回;如轮胎是单独销售的,则由轮胎生产企业予以召回。
介绍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务会、2004年2月23日海关总署署务会和2004年3月12日商务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首先从M1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其他车辆的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