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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在哪里找-汽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在哪里找到

tamoadmin 2024-10-03 人已围观

简介1.节能和新能源归哪个部门管理节能和新能源2.国内关于产品环保节能的标志有4种,哪个是国家强制企业执行的?如题 谢谢了节能和新能源归哪个部门管理节能和新能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

1.节能和新能源归哪个部门管理节能和新能源

2.国内关于产品环保节能的标志有4种,哪个是国家强制企业执行的?如题 谢谢了

节能和新能源归哪个部门管理节能和新能源

汽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在哪里找-汽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在哪里找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第三条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条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五条国家制定节能政策,编制节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能源的合理利用,并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八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九条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每年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第十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对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择优选定能源节约、能源开发投资项目,制定能源投资计划。第十一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第十三条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的耗能过高的工业项目的名录和具体实施法,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四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对没有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制定有关节能的行业标准,并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有关节能的标准应当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第十五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量大面广的用能产品的行业加强监督,督促其采取节能措施,努力提高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逐步降低本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第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当科学、合理。第十七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名录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具体实施法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第二十条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千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要求、节能措施和管理法,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合理使用能源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第二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第二十三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第二十五条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第二十六条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第二十七条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第二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九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单位职工和其他城乡居民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和交费,不得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第三十一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单位提供能源。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确定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第三十三条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对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推广项目给予支持。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引进境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禁止引进境外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第三十五条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排的科学研究资金中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术研究。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技术政策,推动符合节能要求的科学、合理的专业化生产。第三十七条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第三十九条国家鼓励发展下列通用节能技术:(一)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二)逐步实现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发展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电技术,开发、生产、推广质优、价廉的节能器材,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三)发展和推广适合国内煤种的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四)发展和推广其他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节能技术。第四十条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第四十一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规定通用的和分行业的具体的节能技术指标、要求和措施,并根据经济和节能技术的发展情况适时修订,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使我国能源利用状况逐步赶上国际先进水平。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国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第四十三条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以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节约用水。为珍惜水资源,不让水龙头空流,缩短淋浴时间;安装节水龙头;用节水型抽水马桶。2.节约用电,尽量少使用电器,随手关灯。随时关紧电冰箱的门;使用节能灯具;购买高效低能耗电器。3.节约用纸纸浆需求量的猛增是木材消费增长的原因之一。全国年造纸消耗木材1000万立方米,进口木浆130万吨,进口纸张的大量消费不仅造成森林毁坏,而且因生产纸浆排放污水江河湖泊受到严重污染(造纸行业所造成的污染占整个水域的30%以上。),用过一面的纸可以翻过来做草稿纸、便条纸,或自制成笔记本使用;过期的挂历可以包书皮。4.废物利用,如:糖纸可折成灯饰或门帘,旧衣服可做成拖把等等。支持和参与废纸、废玻璃、废塑料和废金属的回收利用。5.减少生活垃圾,自觉将垃圾分类。6.少用化学制剂,购买使用无磷、生物可降解的洗涤用品;7.尽量不使用个人轿车。为减少空气污染,节约能源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自行车或步行;使用无铅汽油,购买小排气量的轿车。8.购物时自备购物袋。

国内关于产品环保节能的标志有4种,哪个是国家强制企业执行的?如题 谢谢了

目前国内关于产品环保、节能的标志有4类,其中, 除了能效标识为国家强制企业执行 外,其余的标志都属于企业的自选项目。 十环标志 是中国环境标志的简称,又叫Ⅰ型环境标志。 它是一种产品的证明性商标,企业可自由 选择是否申请认证。得到认证,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合格, 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 程中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 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 中国环境标志创立于1993年, 由原国家环保局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 标志的认证工作。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整合环境认证资源, 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 会秘书处与环认委、环注委、 中国环科院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心联合组建成国家环保总局环 境认证中心,也叫中环联合认证中心。 中心是国内唯一有资格认证环境标志产品的机构。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品种目前共57类, 有近700家企业的8000多种产品获得认证, 环境标志产品的年产值近600亿元人民币。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主要分为四类:一是保护臭氧层, 替代ODS物质类,包括家用制冷器 具、无氟工商用制冷设备等产品;二是有助于解决区域环境问题类, 包括无铅汽油、无汞电 池、无磷洗涤剂、低排放燃油汽车等产品; 三是有利于改善居室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类,包 括水性涂料、生态纺织品、低铅陶瓷、无石棉建筑制品、 低辐射彩电、人造木质板等产品; 四是节能、资源再生利用类,包括节能荧光灯、节能空调、 节能电脑、磷石膏建材等产品。 II型环境标志 环境标志II型是II型环境标志认证。曹磊告诉记者, II型环境标志是以企业为主、以声 明为准绳的第三方评审体系。企业对自己的产品提出一个环境声明, 比如产品对环境的影响 状况等内容, 再由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14021《 环境管理环境标志与声明 自我环境声明》(简称ISO14021) 要求对企业的自我环境声明进行评审、确认该声明是否符 合ISO14021的规则。然后, 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符合规则的企业,颁发证书、签订标识转让合 同、并允许使用II型环境标志。不过,到目前为止, 环境标志II型认证还处于试点阶段,并 未得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节能标志 是一个绿色“节”字标。节能产品是指符合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 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 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 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 先进水平或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该标志也属于企业可自由选择的认证标志。 2004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出《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加速了节能产品的认证进程。《意见》 要求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通过节能认证的产品, 《意见》所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包括冰箱、空调器、荧光灯、 计算机等8类84家企业 生产的近1500个型号产品, 它们均获得了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配之以绿色的节能标志。 能效标识 能源效率标识简称能效标识, 是附在产品或产品最小包装物上的一种信息标签,用于表 示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等级、能源消耗量等指标,为各级政府、 企业和个人的购买决策提供 必要信息,以引导和帮助消费者选择高能效的产品,倡导节能概念。 能效标识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牵头 来操作的。2004年 8月,两部门联合发布了《能源效率标志管理办法》, 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凡列入《中 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冰箱、 空调都必须张贴5级能效标识。生产 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准确性负责, 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标识; 销售者也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标识。 产品能效标识的内容必须到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备案。 能源效率标识必须出现生产者名称或者 简称、产品规格型号、能源效率等级、能源消耗量、 执行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五项具体 信息内容。

文章标签: # 节能 # 产品 # 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