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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实施细则,新能源汽车管理规定2019

tamoadmin 2024-07-25 人已围观

简介1.深圳政策调整 2019年8月7日后上牌新能源车不再享受地方补贴2.院通过!未来15年新能源汽车将这样发展3.重磅!深圳正式取消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4.2019年8月7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将拿不到深圳地方补贴近期,为支持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全国多城市相继推出相关新能源汽车的支持发展政策。相关业内人士表示:“我国目前已建成世界上数量最多、分布最广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但总量依然不足。”所以,国内相关

1.深圳政策调整 2019年8月7日后上牌新能源车不再享受地方补贴

2.院通过!未来15年新能源汽车将这样发展

3.重磅!深圳正式取消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

4.2019年8月7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将拿不到深圳地方补贴

新能源汽车实施细则,新能源汽车管理规定2019

近期,为支持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全国多城市相继推出相关新能源汽车的支持发展政策。相关业内人士表示:“我国目前已建成世界上数量最多、分布最广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但总量依然不足。”所以,国内相关行业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要有可视化突破,擅于抓住当下政策和市场机遇,才能促成充电桩行业的规模化发展。接下来,我们看看部分城市出台了哪些推动新能源发展的相关政策。

01成都

成都市人民办公厅印发《关于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到2025年,成都市建成各类充换电站3000座、充电桩16万个。意见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出多项具体规定。其中,要提升居民小区和新建建筑物充电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公租房小区及变配电容量受限的居民小区按照“统建统管、有序充电”模式开展公用及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信息来源:中国证券报)

02哈尔滨

哈尔滨市近日出台的《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细则》明确,对于充电站(直流充电桩3个及以上)公用、专用充电设施(不含省级资金补助新能源公交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暂定年度运营电量0.1元/千瓦时的补助,具体补贴标准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经审核合格的充电设施总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单桩(单个换电工位)补助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1500小时。(信息来源:中国证券报)

03重庆

3月13日,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重庆市2023年度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坚持问题导向,着重补短板。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为加大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支持充电桩企业建设大功率、高利用率的充电桩,通过差异化补贴引导企业在中心城区以外地区、高速公路服务区、3A级(含)以上景区等充电桩布局“短板”地区加大建设力度。

深圳政策调整 2019年8月7日后上牌新能源车不再享受地方补贴

上海市2021年绿牌现行政策:依据《上海激励选购和应用新能源汽车实施细则》,顾客选购新能源汽车用以非运营且本人顾客户下无在本市申请注册备案新能源汽车的,本市在非生产经营性客运车总产量操纵标准下,再次完全免费派发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

本来上海新能源牌照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可是为保证制度的持续性,再次适用上海市顾客选购和应用新能源汽车,经科学研究,2021年1月2日起至2021年二月28日:

上海市将再次完全免费派发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顾客在以上期内在本市选购新能源汽车用以非运营,且合乎《实施办法》相关规范和规定的,可根据原方式和程序流程领取。

对于自2月11日以后有哪些实际现行政策变化,是不是会限定新能源牌照的完全免费派发,官方网并未发布有关信息。预测分析我国为了更好地汽车交易市场的顺利转型发展,会在未来两年仍然有有关现行政策向新能源汽车方位歪斜。

上海市绿牌车申请资格2021

1、有着上海户籍或合理暂住证。

2、在近期_间交满24个月的上海市社保。

3、个人征信报告_有小黑点。

4、购车者户下不可以有别的上海市的新能源汽车。

5、有着自身的停车场。

6、所属的社区或居所具有安_汽车充电桩的标准,且事先安_好汽车充电桩。

必须留意

上海市区申请注册记录且应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自专用牌照额度开启生效日三年内不可出让、变动。

新能源汽车产生出让、变动的,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二手车受让人合乎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相关规定,并贯彻落实一处自购或专用电池充电设备。

(二)二手车受让人为本人的,户下无在本市申请注册备案新能源汽车。

经审查合乎以上情况的,由市经济发展信息化管理委派发确定凭据。受让人不符以上规定的,新能源汽车产生出让、变动后,专用牌照额度全自动废止。

百万购车补贴

院通过!未来15年新能源汽车将这样发展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中规定,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享受地方购置补贴。也就是说,深圳市2019年8月7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要多花数万元。

细则中规定,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补贴标准按以下三种情况执行。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中《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中补贴标准的50%执行。

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

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仅对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

而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将不再给予购置补贴。

也就是说,以特斯拉model?3为例,2019年或2020年购买的均可以享受国家补贴,但2019年6月25日之后购买的新车将不再享受地方补贴,地方补贴约2至3万元。

但事实上,由于2019年特斯拉国产后生产成本降低,即便是深圳地区消费者不享受地方补贴,其购入总价也低于早期售价。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重磅!深圳正式取消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

本报记者?陶?震

在阶段性产业发展规划将于年末告一段落时,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再次接续新的顶层设计规划。

根据中国网发布消息,10月9日召开的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发展规划》),为未来1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指明方向。

2012年,院发布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文件,确定了坚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汽车工业转型的主要战略取向,并设定了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的产业化发展目标。

虽然受到全球经济下行、肺炎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但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依旧连续五年位居世界首位。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介绍,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全球领先”,累计推广车辆超过了450万辆,“占全球的50%以上”。

新的《发展规划》决议通过,无疑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在上一轮阶段性发展规划验收后,提出了新的绿色发展增长点。

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正经历补贴大幅退坡,由补贴扶持向全面市场化转型的阶段,此次会议也明确了“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在技术路线选择等方面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在标准法规制定、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作用”等提议。

此外,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优胜劣汰”加剧,并由大规模普及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型,会议也释放出“引导新能源汽车产业有序发展,推动建立全国统一市场,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等信号。

“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数量目标容易实现,但提升发展质量的任务艰巨。”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称,《发展规划》未来将会引领社会各方面,集中力量实现正确道路的更快发展。

此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发展规划》主要涉及加大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合作和加大对公共服务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支持四方面内容。

截至记者发稿时,工业和信息化部仍未公布《发展规划》的最终细则,但从会议传达的内容看,《发展规划》的总体方向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但在实施细则上略有调整。

2019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专门组织召开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编制工作启动会,并在研究讨论后,于同年12月发布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此次《发展规划》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调整显著,将此前“加快形成适度超前、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网络”修改为“加快形成快充为主的高速公路和城乡公共充电网络”,重点强调了快充在充电技术设施配置中的主体地位。

此外,院还首次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这类顶层设计的文件中,提出了对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同时鼓励开展换电模式应用,为我国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带来全新动能和政策红利。

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8月,国内充电基础设施为138.2万台,同比增加27.9%。虽然我国充电基础设施总量提升显著,但在450万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前提下,距离《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提出的电动汽车1:1车桩比的目标仍差距较大。

“基础设施建设是我们集中办大事的重要体现。”崔东树表示,“尤其充电站和换电站是实现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良好发展环境,应对行业全新增长机遇、推动出租网约车未来发展等的重要前提。”

《发展规划》还重点指出,加大关键技术攻关,尤其是鼓励车用操作系统、动力电池等开发创新。支持新能源汽车与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产业深度融合,推动电动化与网联化、智能化技术互融协同发展,推进标准对接和数据共享。

在刚刚落幕的2020年北京国际车展上,有多家涉及芯片、算法和智能汽车解决方案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在智能汽车自动驾驶领域,我国目前与特斯拉仍有差距,但在座舱体验和交互体验上,我国已经实现了超越。此次《发展规划》则强调了通过技术攻关实现产业链的强链补链,以攻克核心零部件的短板。

“新能源车发展既要自主可控,也要快速发展,实现又红又专的新思路。”崔东树称,这也是我国着力加大新能源关键技术公关的重要原因,“我们要把中国车市打造成最具竞争力的国际最高水平车市。”

图源:中国网、工信部、记者拍摄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2019年8月7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将拿不到深圳地方补贴

电动知家消息,2月18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指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

财政补贴标准按三种情况执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8〕18号文中《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中补贴标准的50%执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9〕138号文有关要求,过渡期期间:

(1)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

(2)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仅对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根据财建〔2019〕213号文要求,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2)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购置补贴。

正式文件如下:

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9〕13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以下简称财建〔2019〕213号)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如下:

一、车辆购置补贴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公布。

(一)申请条件

1.对车辆的要求。

(1)享受补贴的车辆须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2)车辆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运营里程应当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8〕18号)有关要求,累计达到2万公里。

(3)私人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及市规定的其他车辆,不作运营里程要求。

2.对企业的要求。

(1)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以下简称财建〔2015〕134号)要求,确保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2)根据财建〔2015〕134号文要求,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扣减国家和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3)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6〕958号)有关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4)生产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由生产企业在深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申报的,其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二)补贴标准

根据财建〔2019〕138号文和财建〔2016〕958号文对“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等有关要求,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购置财政补贴标准按以下3种情况执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8〕18号文中《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中补贴标准的50%执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9〕138号文有关要求,过渡期期间:

(1)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

(2)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仅对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根据财建〔2019〕213号文要求,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2)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购置补贴。

(三)申请方式及材料

申请车辆购置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的,应当向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注册地不在深圳市的,应当由其在深圳市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向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每个企业每年度原则上不得申请超过两个批次。参照《关于开展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财办建〔2019〕87号)有关要求,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报告;

2.当批次车辆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具体信息;

3.当批次车辆信息汇总表及明细表;

4.?当批次车辆购车合同、销售和深圳市车辆管理机关印发的行驶证复印件;

5.?当批次车辆销售时扣减国家和地方车辆购置补贴的确认函;

6.注册地不在深圳市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提供由其注册地地级市以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已获得国家补助资金证明原件(附车辆信息明细表);

7.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四)审核机制

1.区级审核。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经财务审查、资料审核和重点抽查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联合区(新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等部门上报至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科技创新部门。

2.市级审核。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区(新区)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会同市公安交警、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深圳市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深圳市销售的车辆注册登记信息、销售、运行情况以及零部件购等进行核实,并就申报车辆在生产、验车、销售等环节是否存在一致性问题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警、市场监督等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核拟补助的车辆信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出具公示无异议(含经核查异议不成立)车辆的终审意见,市财政部门根据终审意见向各区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补助资金拨付情况。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在深圳市内建设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本实施细则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撒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一)申请条件

1.对充电设施的要求。

(1)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

(2)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委第44号令)要求,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充电设施项目,需取得市(区)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3)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有关规定。

(4)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划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给予建设补贴。?

2.对企业的要求。

(1)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原则上由单一企业申请,且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

(2)建设企业(以充电设施产权归属为准,下同)在深圳市累计建设的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申请补贴。同一建设企业首次申领补贴后新增建设总功率达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请。

(3)建设企业应当建立(或委托建立)企业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并接入深圳市统一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平台,全面、准确、实时上传相关信息。

(4)建设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建设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运营的,其委托运营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二)补贴标准

按照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4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200元/kW建设补贴,40kW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

(三)申请方式及材料

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企业,应当向其注册地所在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每个企业原则上每年度申请一次。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当批次充电站(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当批次充电站(桩)建设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4.由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本市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标准符合性检测报告;

5.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充电设施《检定证书》;

6.当批次充电站(桩)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

7.当批次充电站(桩)消防手续办理证明文件;?

8.具备深圳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当批次充电站(桩)《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

9.充电站(桩)年综合能源消耗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需提供市(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书;

10.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四)审核机制

1.区级审核。各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经现场核实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联合区财政局上报至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

2.市级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新区)上报的初审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充电设施进行现场核实。对通过审核拟补助的充电设施信息,由市发展改革委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出具公示无异议(含经核查异议不成立)充电设施的终审意见,市财政部门根据终审意见向各区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补助资金拨付情况。

三、动力蓄电池回收补贴

在我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由生产企业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按照单位千瓦时专项计提一定额度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在完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后,可按《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9〕1号)有关规定申领动力蓄电池回收补贴。

四、补贴资金下达和拨付

(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纳入市发展改革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组织预算执行和申报转移支付。

(二)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根据区(新区)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指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将年度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各区(新区)财政部门牵头开展绩效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各区(新区)财政部门按绩效重点评价或再评价结果督促各区(新区)有关部门改进资金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监控和“一致性”抽检常态机制。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市监质函〔2019〕531号)等规章和文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整车和动力电池生产、销售、验车等环节随机抽查一定比例产品,进行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整车能耗等关键参数一致性检测。对抽检产品参数与推荐车型目录内参数值不一致的;对由于产品质量在我市引起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按型号暂缓或取消地方财政补贴。

(二)加快完善信息监测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监测平台,加快建设市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接收来自车辆生产企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转发的新能源整车运行安全状态、行驶里程和充电量,整车和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充电设施等关键系统故障等信息,动态掌握车辆运营和充电设施运营等情况,加强对享受补贴的新能源车辆和充电设施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六、其他

(一)本细则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新能源车辆、完成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以及按专项计提回收处理资金的动力蓄电池。申报主体原则上须在达到申请条件后12个月内申报。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5年。

(二)本细则实施后,符合2019年度以前政策但尚未提交补贴申请的,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其申请、审核及拨付手续。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将根据国家、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申报条件、补贴标准和审核流程,并按程序报送市同意后发布调整后的规定。

(四)?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深圳,即将迎来取消地方财政补贴时代。地方保护主义的破除,将营造出更加公平的新能源汽车市场环境。

2月18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该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车除外)的购置财政补贴标准将3种要求执行。其中,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购置补贴。?

细则指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公布。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5年。

(一)申请条件

1.对车辆的要求

(1)享受补贴的车辆须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2)车辆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运营里程应当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有关要求,累计达到2万公里。

(3)私人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及市规定的其他车辆,不作运营里程要求。

2.对企业的要求

(1)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要求,确保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2)根据财建〔2015〕134号文要求,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扣减国家和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3)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6〕958号)有关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4)生产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由生产企业在深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申报的,其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二)补贴标准按三种情况执行:

根据财建〔2019〕138号文和财建〔2016〕958号文对“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等有关要求,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购置财政补贴标准按以下3种情况执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8〕18号文中《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中补贴标准的50%执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9〕138号文有关要求,过渡期期间:

(1)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

(2)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仅对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根据财建〔2019〕213号文要求,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2)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购置补贴。

作为全国首批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和私人购买补贴试点城市,深圳率先实现了公交出租全面电动化,在产业发展方面拥有优越的市场环境、完整的产业生态和较为完备的配套,正在进入从政策导向转变为市场导向的竞争阶段。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在深圳市内建设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本实施细则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撒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一)申请条件

1.对充电设施的要求

(1)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

(2)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委第44号令)要求,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充电设施项目,需取得市(区)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3)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有关规定。

(4)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划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给予建设补贴。?

2.对企业的要求

(1)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原则上由单一企业申请,且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

(2)建设企业(以充电设施产权归属为准,下同)在深圳市累计建设的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申请补贴。同一建设企业首次申领补贴后新增建设总功率达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请。

(3)建设企业应当建立(或委托建立)企业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并接入深圳市统一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平台,全面、准确、实时上传相关信息。

(4)建设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建设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运营的,其委托运营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二)补贴标准

按照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4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200元/kW建设补贴,40kW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

三、动力蓄电池回收补贴

在深圳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由生产企业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按照单位千瓦时专项计提一定额度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在完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后,可按《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9〕1号)有关规定申领动力蓄电池回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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