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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征汽车排污费公示,北京市汽车排放查询

tamoadmin 2024-05-22 人已围观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2003年1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

北京拟征汽车排污费公示,北京市汽车排放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2003年1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第八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九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第十条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第三章排污费的征收第十一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第十二条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三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第十四条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六条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十七条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第四章排污费的使用第十八条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一)重点污染源防治;(二)区域性污染防治;(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具体使用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二十二条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法》和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法》同时废止。上调排污费编辑2014年9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逐步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提高收缴率,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要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1]2015年9月15日上午,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这则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等5大行业的17个行业小类开始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据介绍,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石油化工等行业的汽油、有机溶剂、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生产过程,二是交通运输(如机动车尾气)、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电子、工业涂装等行业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使用过程。此次征收范围涉及的5个行业大类中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17个行业小类,具体包括:家具制造行业的木制家具制造,包装印刷行业的书报刊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石油化工行业的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仓储业,汽车制造行业的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的通信终端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印制电路板制造。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每公斤最高40元。

法律主观:

作为一个企业来讲,除了要做发企业的发展与经营以外,对企业的环保问题同样要引起重视,不只能注重企业的发展而轻视企业的环保问题。那么 上海 排污许可证办理是否收费, 小编整理了相关 法律知识 ,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上海排污许可证办理是否要收费 上海排污许可证办理不收费。 二、上海排污许可证办理的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网上政务大厅点击立即办理进行申请。 (2)申请人建立企业账号后,登录平台系统,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按照系统要求逐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按照系统平台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文件,并按“下一步”提示完成操作。 (3)在平台系统的“信息公开”模块,点击“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发布”按钮,填写公开起止日期,进行信息发布(简化管理企业无需信息公开)。 2、受理 核发部门5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3、审查和决定 核发部门依据审批条件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核发生态环境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4、制证与送达 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人通过窗口领取排污许可证正副文本,也可选择快递方式,由市生态环境局快递送达。 综合以上介绍,只有做到可持续发展,企业才能做的更好,如果只顾眼前的利益,企业是做不长远的,在上海的企业,要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法律客观:

行政性收费项目:排污费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的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四)排污费计算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表1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总汞0.00052.总镉0.0053.总铬0.044.六价铬0.025.总砷0.026.总铅0.0257.总镍0.0258.苯并(a)芘0.00000039.总铍0.0110.总银0.02表2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11.悬浮物(SS)412.生化需氧物(BOD5)0.513.化学需氧物(COD)114.总有机碳(TOC)0.4915.石油类0.116.动植物油0.1617.挥发酚0.0818.总氰化物0.0519.硫化物0.12520.氨氮0.821.氟化物0.522.甲醛0.12523.苯胺类0.224.硝基苯类0.2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0.226.总铜0.127.总锌0.228.总锰0.229.彩色显影剂(CD-2)0.230.总磷0.2531.元素磷(以P计)0.0532.有机磷农药(以P计)0.0533.乐果0.0534.甲基对硫磷0.0535.马拉硫磷0.0536.对硫磷0.05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0.2538.三氯甲烷0.04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0.2540.四氯化碳0.0441.三氯乙烯0.0442.四氯乙烯0.0443.苯0.0244.甲苯0.0245.乙苯0.0246.邻—二甲苯0.0247.对—二甲苯0.0248.间—二甲苯0.0249.氯苯0.0250.邻二氯苯0.0251.对二氯苯0.0252.对硝基氯苯0.0253.2.4—二硝基氯苯0.0254.苯酚0.0255.间—甲酚0.0256.2.4—二氯酚0.0257.2.4.6—三氯酚0.02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0.02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0.0260.丙烯晴0.12561.总石西0.02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物(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表3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1.PH值1)0-1,13-140.06吨污水2)1-2,12-130.125吨污水3)2-3,11-120.25吨污水4)3-4,10-110.5吨污水5)4-5,9-101吨污水6)5-6,5吨污水2.色度5吨水·倍3.大肠菌群数(超标)3.3吨污水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3.3吨污水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表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类型污染当量值禽畜养殖场1.牛0.1头2.猪1头3.鸡、鸭等家禽30羽4.小型企业1.8吨污水5.饮食娱乐服务业0.5吨污水6.医院消毒0.14床2.8吨污水不消毒0.07床1.4吨污水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1999年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1.2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0.50元。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本办法实施前两年,杭州、郑州和吉林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总量排污收费标准执行,即杭州、吉林二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郑州市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5元。2005年7月1日起,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三)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四)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5(五)排污费计算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二氧化硫0.952.氮氧化物0.953.一氧化碳16.74.氯气0.345.氯化氢10.756.氟化物0.877.氰化氢0.0058.硫酸雾0.69.铬酸物0.000710.汞及其化合物0.000111.一般性粉尘412.石棉尘0.5313.玻璃棉尘2.1314.碳黑尘0.5915.铅及其化合物0.0216.镉及其化合物0.0317.铍及其化合物0.000418.镍及其化合物0.1319.锡及其化合物0.2720.烟尘2.1821.苯0.0522.甲苯0.1823.二甲苯0.2724.苯并(a)芘0.00000225.甲醛0.0926.乙醛0.4527.丙烯醛0.0628.甲醇0.6729.酚类0.3530.沥青烟0.1931.苯胺类0.2132.氯苯类0.7233.硝基苯0.1734.丙烯氢0.2235.氯乙烯0.5536.光气0.0437.硫化氢0.2938.氨9.0939.三甲胺0.3240.甲硫醇0.0441.甲硫醚0.2842.二甲二硫0.2843.苯乙烯2544.二硫化碳20(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一)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他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6。表6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超标分贝数12345678收费标准(元/月)350440550700880110014001760超标分贝数910111213141516及16以上收费标准(元/月)220028003520440056007040880011200说明: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6.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7.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8.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文章标签: # 排污费 # 污染物 # 污染